.(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)29歲鄭姓男子因不滿張姓友人遭劉姓男子等人毆打,竟持鋁製球棒連續重擊劉男頭部,造成劉顱內出血致死。台灣高等法院依殺人罪判鄭男15年徒刑,全案可上訴。
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,鄭姓男子於民國95年10月間與張姓男子等人前往桃園市某KTV唱歌時,遇見剛唱完歌的劉姓、鍾姓男子等一行人;張男因友人頸部遭鍾男以手環扣住,雙方爆發口角。
鄭姓男子見張姓友人被劉男以酒瓶重擊在地,遂撿起路邊「請勿停車」的紅色金屬製立牌朝鍾男等人拋擲;鄭男見張依然倒地不起,憤怒之下持鋁製球棒重擊劉男頭部至少4下,使劉顱內出血,送醫不治。
法院在審理時,鄭男辯稱自己是因喝酒導致判斷是非能力降低、精神不佳,情急之下想幫張姓友人教訓劉男等人,不知道會發生命案,沒有殺人犯意;法院認為鄭男的話為推託之詞,不予採信。
高院審酌鄭男與劉男互不相識、素無恩怨,僅因友人糾紛,就持球棒重擊被害人頭部等要害部位,導致被害人死亡,手段殘忍,惡性甚深,對被害人家屬造成創痛,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秩序;且犯後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,依殺人罪判15年徒刑。